──── 主要适用于主办机构、承建商、参展商 ────
1.入场守则
(1)所有进入场馆和在场馆的人员必须随时出示展会有效证件,证件必须应统一制作并盖有印章,且根据展会公布的时间进出场馆;严禁将证件转借他人和带无证人员进馆,如有发现,一律没收证件。
(2)在展馆租用期间,展会证件持有人可进入主办机构租用区域并在此区域内工作,但不得进入场馆内未经许可的区域。
(3)主办机构如需将受管制的、危险的、违禁的、有害的产品或动物在展场内展示或带入展馆,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得到特批的许可证;同时还须得到场馆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2.物品管理
(1)场馆方不接收任何运抵货物,一切托运物品的签收与付款都将由主办机构及参展商自行负责。
(2)展品拆箱后,必须将包装箱、碎纸、泡沫塑胶、木板等易燃物及时清出展馆,不得在展位外随便存放包装箱和展品。需寄存物品者可到现场服务租赁处办理手续,统一指定存放地点;否则,展馆工作人员有权将其直接清出馆外。
(3)严禁使用展馆内的自动扶手电梯及消防楼梯搬运及存放任何展品及施工材料。
(4)展会开展及撤展期间展品出馆需出示主办机构签发放行条放行并接受场馆保卫部门的检查;凡属设备、器材类展品出馆时须主办机构负责人及展馆方核准后,方可办理放行手续。
(5)展会期间,各参展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如手机、手提电脑、提包等;每天闭馆前,要将贵重展品存放展柜和保险柜内或采取其它有效保护措施;若发生失窃事件应保持冷静,并及时报告和主动配合现场保卫人员妥善处理。
(6)展馆严禁携带剧毒品、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参展,如有需要,只能使用仿制代用品进入展馆。
3.运输搬运
(1)主办机构请在展会进场前20天前向场馆方提交指定的展品运输公司的名称及具体联系办法的书面材料,展品由该指定公司统一负责;场馆方保留准许或拒绝该指定运输公司在展馆内操作的权力。
(2)运输公司在展馆内作业的所机械设备必须由训练有素的持证上岗人员操作,任何漏油或滴漏其他污染性溶液的设备均不得在展馆内作业。开展期间事先未经场馆方书面同意,运输设备不得在展馆内作业。
(3)凡进入场馆负一层卸货区域的车辆高度必须小于4米。
4.展览用电
(1)参展商聘请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循《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操作,所选用的电气材料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各种照明灯具与展品须保持30cm以上距离;展馆内禁止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电炉和电热器等设备;特装展位自装用电设备,应配置带有漏电保护开关及空气断路器等的装置;电源线应使用ZR-RVV、RVVB护套线或ZR-VV护套电缆,禁止使用花线。展位上的电源控制箱内的电源总开关及电源引入线应根据用电总功率并按照《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的要求,选择用电电压、电流等级相符的开关、线材。
(2)主办机构、各参展商凡需增加用电设备负荷,须如实向场馆展览工程部申报;展位的用电收费,不论实际用电量多大,场馆方根据申报的总用电功率所对应的用电收费标准项收取;实际使用若超过该用电标准按高一级用电标准收取;如发现实际用电量与申报不符,场馆方有权不予安装;开展后,若发现参展商的设备实际用电量与申报不符,场馆方有权按超出部分用电加倍收费。在满足用电安全的条件下,并经场馆用电负责人的批准同意后,才能使用超出一个用电等级的总开关。
(3)标准搭装展位不允许自行安装照明灯具;每个电源插座使用负荷限制在500W(2.5A)内,每一插座只允许接用一个电器,禁止用拖板相互串联使用。
(4)布展及开展期间,主办机构及参展商展位额外用电一律要向主场承建商办理用电申报手续;不得私自装接,否则将予以相关处理。
(5)展会期间,参展的展品或设备、设施如需24小时供电或要求提供30A/380V及以上电力供应者,须提前15日向场馆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该展商自行承担。
(6)展位的所有电气设备安装完后,在未经展会电工检验并同意合闸送电前,不允许私自合闸,负荷总开关应在断开位置。只有与展会电工共同检验确认无误后,经展会电工同意才能合闸送电。
(7)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用电安全原则,主办机构、参展商,须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认真执行展会的安全用电规定。
5.广告
(1)场馆拥有展馆内部及建筑周围地区的广告发布权,主办机构、参展商可申请使用上述空间中的广告位进行广告宣传;有关细节请与场馆方联系。未经场馆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搭建、悬挂任何广告。
(2)凡在展会期间进行拱门、升空气球的发布,必须向展会举办地所属环卫部门或相关部门申请,获批后,由场馆统一安排施放。
6.交通、车辆管理
(1)布、撤展期间的运输车辆,必须持证进入场馆并服从现场保安部门的交通指挥。
(2)布、撤展的车辆要到指定区域装卸货物,装卸完毕后按指引离开或到指定位置停放。
(3)布、撤展期间,小车,面包车可免费停放1小时,货车可免费停放2小时,超时按场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4)未到正式布展时间,布展车辆进入场馆范围停放,需按场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5)车辆停放在场馆范围内时,避免将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车上物品由车主自行保管,场馆方不承担车内物品失窃责任。司机在场馆范围内引致他人人身、车辆伤害、建筑物及设施的损坏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7.场馆使用与秩序
(1)展区内全面禁烟,凡在摊位、走廊、通道、楼(电)梯、卫生间等场所吸烟者,视情节从重处罚。
(2)主办机构、参展商、承建商在展馆内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从展馆相关规定。
(3)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拆改展馆固定设施,不得在展馆门、窗、柱子及地面打钉或凿洞;如有发现,将视损坏程度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不得在展馆柱面、墙面等部位粘贴(包括双面胶),张贴各类印刷品须向场馆方申请,获得允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5)展馆里以静止状态展出的用油机械、车辆等展品,油箱内不得存放燃油;此类展品若需在现场演示,必须在开展前向场馆经营部门申请,并得到书面同意方可实行;并且在布展及开展期间需接受场馆设备技术保障部门的检查与管理。
(6)租用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皆视为公共区域,公共区域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场馆方的书面同意。
(7)未经许可,禁止摄影摄像,否则引起的纠纷由责任人承担;如有传播媒介或商业摄影人员要求拍摄,若参展商不同意,可在展位内放置禁止摄像之标志,或者自行雇佣保安来禁止拍摄。
(8)所有音像宣传均不得给观众或其他参展商造成影响,不得安装高分贝音响,展位内播放声音应控制在75分贝以内;场馆保留决定终止任何音像演示的权力。
(9)参展商及其雇员如非经邀请,请不要擅自进入其他参展商展位;不得在展场范围内滋扰参观者或者其他参展商。
(10)所有商业或宣传活动只可在所租用展位范围内进行,参展商不可在其展位范围以外,如展馆内的公众地方派发任何产品目录、小册子、纪念品或同类物品。
(11)为了保证各参展企业的交易秩序,维护企业的利益,不得围观他人交易;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将追究其相应责任;非参展商严禁在展场内进行任何买卖或者宣传活动,参展商如发现此等情形,请即通知组展机构或展馆保卫部门。
(12)为了保证展会的良好形象,原则上参展商尽可能避免大量的展品带进馆内。如确有必要,需与场馆协调后在指定时间及地点进馆。
(13)如参展商不欢迎国内人士参观自己的展位,请于展位门口处明示,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展会形象。
(14)闭馆后不允许参展人员在场馆逗留,展会期间(含布、开、撤展)禁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展厅。如因其在上述时间内进入场馆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由其监护人负全责,场馆方不负任何责任。
(15)展馆严禁携带剧毒品、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参展,如有需要,只能使用仿制代用品进入展馆。
(16)若发生燃、爆等突发事件,要保持冷静,服从公安、保卫人员指挥,尽快疏散到馆外安全区域。
(17)主办机构必须对其组织的参观人数严格限制,一般以展馆租用面积1人/㎡/天计算。
(18)观众参观时间应尽量避开举办开幕式和闭馆当天下午的时间,并控制当天观众人数的总量。
(19)主办机构应制订展会期间的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场馆方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备案。
8.知识产权
(1)主办机构须严格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认真执行该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2)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主办机构须在开展期设立知识产权投诉处理小组为展会侵权案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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